如何开展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

2024-05-19 15:47

1. 如何开展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

实行工资总额与公司利润总额(也就是经济效益)环比挂钩。即, 工资总额随其利润增(减)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动。
  工资基数为 完成公司核定的利润基数应计提的工资。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基数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当年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上年度利润增长率和EVA增长率两者的较低值;
  当年的人均工资增长率原则上与当年的人均营业收入增长率或人均利润增长率成正相关性:若人均营业收入及人均利润同时增长,人均工资增长,人均营业收入及人均利润同时降低,人均工资降低;若人均营业收入与人均利润不一致,则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确定。
  新项目投产,按照定员内实有人数和同行业平均工资核增工资;
  收购(或出售)项目,参考其上年实发工资和公司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增(或减)工资。
  利润总额基数以 上年实际完成利润调整下列因素后确定。首次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利润基数按照公司当年下达的目标利润确定。
  新项目达产前三年按公司核定的利润核增利润基数。
  收购(或出售)有关项目,参考该项目上年实际完成利润合理核增(或核减)利润基数。原则上该项目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效益工资根据 利润总额同比完成情况核定。具体为:
  效益工资=工资基数*R*(利润总额完成值-利润总额基数)/(利润总额基数+工资基数*R)
  其中,
  1、利润总额完成值以未计提效益工资之前的利润值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及不合理部分后核定;
  2、R为工效挂钩浮动比例,根据各 系统外销售情况确定。当 系统外销售比重≤20%,浮动比例为0.3,以此为基础,系统外销售比重每增加5%,浮动比例相应增加0.05,浮动比例最高不超过0.75。
  未完成利润总额基数时,按上述办法扣减工资。对工资水平超过公司人均工资2倍的 ,按上述规定的2倍扣减工资。
  为确保工资增长符合“两个低于”原则,有效控制分配风险, 的效益工资实行分档调控。当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基数10%以内的(含10%)部分,全额提取;10%-20%(含20%)的部分提取50%;20%以上部分提取30%。当年计提的效益工资最高不超过工资基数的20%。 效益工资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增长幅度的70%。
  当效益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按上述规定同比例进行分档调控。当年扣减的工资总额不超过当年工资基数的20%。

如何开展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

2. 利润与工资总额如何挂钩

  为了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健全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资委已制定并下发了有关文件,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均应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效挂钩),并从今年开始原则上不再实行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转为以实现利润为主要挂钩指标。

  1、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总额按工资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

  2、薪酬浮动系数根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7以内。

  3、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下属公司,新增效益工资总额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省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下属公司,新增效益工资总额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工资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酬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